“当时想着自己有过抗击sars的经历,觉得自己到武汉比较合适,就向领导提交了请战书。但没想到我会获得那么多荣誉,更没想到会因此减刑。”说出这番话的赵某,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她主动请缨奔赴武汉,获得诸多荣誉。近日,经检察机关建议赵某(化名)被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两年。
主动请缨赴武汉,抗疫40余天
2019年,阜阳市某医院的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随后,她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赵某主动请缨,递交了请战书,并向司法所申请赴武汉抗疫。
很快,赵某带队参加援鄂医疗队奔赴战疫一线,先后转战武汉市汉阳医院、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40余天,为“武汉保卫战”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后,赵某被武汉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评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先进个人”,湖北省委省政府为其颁发新时代“最美逆行者”荣誉证书。
今年3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赵某的情况,立即调查了解赵某的日常监管表现。在赵某返阜解除医学隔离之后,阜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工作单位联系,对其援鄂经历进行调查,核实了上述事实。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两年
根据刑法,阜阳市检察院认为赵某抗疫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阜阳市检察院及时向阜阳市司法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向市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阜阳市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向阜阳市中院提请对赵某减刑。根据相关规定,市检察院向市中院发出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
近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赵某减刑案,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检察意见。最终,阜阳市中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为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为三年。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为监狱执行的1/10,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对罪行较轻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阜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对赵某提请减刑,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涉罪人员主动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