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2024年03月14日 阅读 (69)

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是一个涉及家庭伦理、社会保障和法律保护的复杂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问题往往更加的复杂,如何界定负担能力、无力抚养和缺乏生活来源等概念,如何协调兄弟姐妹之间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顺序和分担比例,如何保障扶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扶养义务人的合理利益等。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

本案涉及两对双胞胎姐妹,分别为a1、a2和b1、b2。a1、a2出生于2000年1月1日,b1、b2出生于2000年6月1日。

a1、a2和b1、b2均为中国籍,但在婴儿时期被两个加拿大家庭收养。a1、a2被c夫妇收养,b1、b2被d夫妇收养。

c夫妇和d夫妇在收养过程中猜出了这四个女孩可能是双胞胎,并且彼此取得了联系,决定将她们当作亲生姐妹一样抚养成人,并保持定期的联络和见面。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a1、a2是否有义务扶养b1、b2;二是a1、a2是否有权继承c夫妇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

a1、a2无须扶养b1、b2。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b1、b2已经成年,不属于未成年弟、妹,因此a1、a2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第二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本案中,b1、b2并非由a1、a2扶养长大,而是由d夫妇抚养教育,因此a1、a2也不负有道义上的扶养义务。

虽然c夫妇和d夫妇在收养过程中猜出了这四个女孩可能是双胞胎,并且彼此取得了联系,决定将她们当作亲生姐妹一样抚养成人,并保持定期的联络和见面。

但这并不能改变她们之间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和旁系血亲关系。因此,d夫妇向a1、a2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a1、a2有权继承c夫妇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者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由其兄弟姐妹继承。本案中,

本案中,c夫妇因车祸双双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者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a1、a2作为c夫妇的养女,有权继承c夫妇的遗产。虽然b1、b2与a1、a2是同卵双胞胎姐妹,但这并不能改变她们与c夫妇之间法律上的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二款规定,旁系血亲只有在没有直系血亲和配偶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因此,b1、b2无权继承c夫妇的遗产,也无权干涉a1、a2对遗产的处分。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是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 一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 二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家庭关系的尊重和维护,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比如:

  • 如何界定负担能力、无力抚养和缺乏生活来源等概念?
  • 这些概念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 是否需要考虑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之间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健康状况等因素?
  • 如何协调兄弟姐妹之间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顺序和分担比例?
  • 是否应该按照血缘关系的近远或者收养关系的先后来确定扶养义务人?
  • 是否应该按照负担能力或者抚养贡献来确定扶养分担比例?
  • 如何保障扶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扶养义务人的合理利益?
  • 是否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程序来监督和执行扶养义务?
  • 是否应该给予扶养义务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社会补助?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关系取代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与亲生关系同等对待。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收养关系的认可和鼓励,以及对于收养子女的平等和保护。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比如:

  • 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养关系,比如亲属收养、非亲属收养、国内收养、国际收养等,在继承法上给予不同的待遇?
  • 是否应该考虑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稳定性等因素,对收养关系的效力和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 是否应该兼顾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继承法上给予血亲关系一定的保留或者优先。
  • 是否应该考虑血亲关系的亲疏、贡献、需要等因素,对血亲关系的效力和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 是否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继承法上给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更大的自由和灵活?
  • 是否应该考虑被继承人的道德责任、社会公平、家庭和谐等因素,对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的效力和优先顺序进行限制?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

针对本案的焦点争议,本文将从学术和实务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不同的学说观点

学术角度

从学术角度来看,本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

一是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

二是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原则。

对于第一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 一种是以家庭伦理为基础,主张兄弟姐妹间存在道德上的相互扶养义务,但不应该强制性地规定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
  • 另一种是以社会保障为基础,主张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确定适用条件。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前者认为,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者收养而形成的旁系亲属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或者夫妻间的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旁系亲属之间并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财产的必然联系,也没有相互赡养或者相互维护的天然义务。因此,旁系亲属之间只有道德上的相互扶养义务,而不应该强制性地规定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

否则,将会给旁系亲属之间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负担,损害他们之间的感情和信任,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对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不能作为一般规律来推广和适用。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这两种情形分别是:

  • 一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 二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到一方在经济上或者生活上需要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如果规定扶养义务,将会促进一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因此,这两种情形下的扶养义务是出于家庭伦理和社会保障的考虑,是对于旁系亲属之间法律上相互扶养义务的明确和完善,是一般而不是例外。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后者认为,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者收养而形成的旁系亲属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或者夫妻间的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有相似之处。

旁系亲属之间也有共同的血缘或者收养渊源,也有相互关心或者相互帮助的自然倾向。因此,旁系亲属之间也有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相互扶养义务。

否则,将会导致旁系亲属之间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损害他们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削弱家庭功能和社会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对于一般情况的普遍规定,可以作为一般规律来推广和适用。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到一方在经济上或者生活上需要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如果规定扶养义务,将会促进一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因此,这两种情形下的扶养义务是出于家庭伦理和社会保障的考虑,是对于旁系亲属之间法律上相互扶养义务的明确和完善,是一般而不是例外。

本文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并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合理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兄弟姐妹间的亲情和责任,也有利于缓解和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和缺陷。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比如:

  • 应该明确负担能力、无力抚养和缺乏生活来源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避免因为概念模糊而导致扶养义务的适用困难或者执法不公。
  • 应该协调兄弟姐妹之间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的顺序和分担比例,遵循亲疏、贡献、需要等原则,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扶养义务的公平和合理。
  • 应该保障扶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扶养义务人的合理利益,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给予扶养义务人一定的激励和补偿,实现扶养义务的有效和可持续。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以收养关系为优先,主张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具有同等效力,并且收养关系优先于血亲关系;

另一种是以血亲关系为优先,主张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具有不同效力,并且血亲关系优先于收养关系。

前者认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是基于爱心或者需要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与亲生关系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并且收养关系优先于血亲关系。

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自愿而非强制的行为,是一种永久而非暂时的选择,是一种完全而非部分的转移。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收养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收养子女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而与收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新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继承法上,收养子女应当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并且优先于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继承。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对于收养制度的认可和鼓励,以及对于收养子女的平等和保护。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比如:

  • 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养关系,在继承法上给予不同的待遇?
  • 亲属收养与非亲属收养、国内收养与国际收养、成年收养与未成年收养等,是否应该在继承法上有所区别?
  • 是否应该兼顾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继承法上给予血亲关系一定的保留或者优先?
  • 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是否应该在没有直系血亲和配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
  • 是否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继承法上给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更大的自由和灵活?
  • 被继承人是否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收养子女或者血亲子女的继承份额或者顺序?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后者认为,血亲关系是一种自然的亲属关系,是基于生物或者遗传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血亲关系与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同效力,并且血亲关系优先于收养关系。这是因为,血亲关系是一种天然而非人为的联系,是一种永恒而非变更的属性,是一种完整而非割裂的身份。

血亲关系的存在意味着血亲子女与原生父母之间有着不可剥夺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收养父母之间建立起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附加而非替代。

因此,在继承法上,血亲子女应当优先于收养子女享有继承权,并且优先于收养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继承。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对于收养制度的限制和削弱,以及对于血亲子女的歧视和侵害。

本文倾向于前者的观点,并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合理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和责任,也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收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同样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比如:

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养关系,在继承法上给予适当的差别化待遇。

  • 对于亲属收养或者国内收养,可以在继承法上与亲生关系同等对待,并且优先于血亲关系;
  • 对于非亲属收养或者国际收养,可以在继承法上与亲生关系同等对待,但不优先于血亲关系;
  • 对于成年收养或者未成年收养,可以在继承法上根据收养时间的长短或者收养目的的真实性来确定继承权的大小或者顺序。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应该兼顾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继承法上给予血亲关系一定的保留或者优先。

比如,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可以在没有直系血亲和配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但其继承份额或者顺序应当低于收养子女或者收养父母。

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继承法上给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更大的自由和灵活。比如,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收养子女或者血亲子女的继承份额或者顺序,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合法等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实务角度

从实务角度来看,本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实际问题:

一是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适用难点和执行困境;

二是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适用冲突和调整方式。

对于第一个问题,实务界主要有两种看法:

  • 一种是以规范为主,主张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来确定和执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 另一种是以灵活为主,主张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确定和执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前者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明确和完善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兄弟姐妹间的行为和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和实现扶养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和处理各种案件,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适用条件。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这种看法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普遍而不是例外的规定,可以作为一般规律来推广和适用。

如果规定扶养义务,将会促进一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明确负担能力、无力抚养和缺乏生活来源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应当协调兄弟姐妹之间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的顺序和分担比例,应当保障扶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扶养义务人的合理利益。

后者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刚性和僵化的制度安排,不利于适应和解决兄弟姐妹间的复杂和多变的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平衡和协调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判断和处理各种案件,不得机械地套用或者拘泥于这一规定,不得忽视或者牺牲各方的合理诉求。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不适应性和不公平性,损害法律的效率和效果。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这种看法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例外而不是普遍的规定,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规定来适用。

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到一方在经济上或者生活上完全依赖另一方的情况,如果不规定扶养义务,将会导致一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灵活地确定负担能力、无力抚养和缺乏生活来源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应当灵活地调整兄弟姐妹之间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的顺序和分担比例,应当灵活地平衡扶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扶养义务人的合理利益。

本文倾向于后者的看法,并认为《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刚性和僵化的制度安排,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灵活地确定和执行。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还有必要和价值,比如:

  • 可以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避免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完全无法确定或者执行,导致扶养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无法保障或者实现。
  • 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为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和执行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促进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实现扶养义务的公平和合理。
  • 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激励和补偿,鼓励和支持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履行和执行,增强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之间的感情和责任,实现扶养义务的有效和可持续。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务界主要有两种看法:

  • 一种是以收养关系为主,主张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的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具有同等效力,并且收养关系优先于血亲关系;
  • 另一种是以血亲关系为主,主张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调整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

前者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明确和完善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和责任,也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收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和处理各种案件,不得随意降低或者取消收养子女或者收养父母的继承权,不得随意提高或者赋予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的继承权。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这种看法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普遍而不是例外的规定,可以作为一般规律来推广和适用。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明确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的法律效果和优先顺序,应当保障收养子女或者收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应当排除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的无理干涉。

后者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刚性和僵化的制度安排,不利于适应和解决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之间的复杂和多变的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平衡和协调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之间与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判断和处理各种案件,不得机械地套用或者拘泥于这一规定,不得忽视或者牺牲收养子女或者收养父母或者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的合理诉求。

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不适应性和不公平性,损害法律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看法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例外而不是普遍的规定,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规定来适用。

因此,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灵活地调整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的法律效果和优先顺序,应当平衡收养子女或者收养父母与原生父母或者其他旁系血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本文倾向于后者的看法,并认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刚性和僵化的制度安排,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灵活地调整。但是,本文也认为,这一规定还有必要和价值,比如:

  • 可以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避免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完全无法确定或者执行,导致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无法保障或者实现。
  • 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为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适用和执行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实现继承权利义务的公平和合理。
  • 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激励和补偿,鼓励和支持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增强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和责任,实现收养关系的有效和可持续。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和适用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兄弟姐妹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合理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兄弟姐妹间的亲情和责任,也有利于缓解和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和缺陷。

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灵活地确定和执行。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收养关系与血亲关系在继承法上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是一种合理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和责任,也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收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各方利益来灵活地调整。

人不轻狂枉少年,天下谁人不识君。海内存知己,知己存盘里!喜欢就分享给您好的好友吧!如有想要投稿或有疑问请邮件反馈到day7765@qq.com。

相关文章

  • 私人生活助理的工作范围(明星助理的工作内容有什么).

    私人生活助理的工作范围(明星助理的工作内容有什么)

    随着娱乐圈的不断发展,明星助理这个职业也逐渐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作为明星的身边人,明星助理的职责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同时,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将分析现阶段明星助理的工作内容,以及他们与明星之间的关系是否容易发展成夫妻。综上所述,现阶段明星助理的工作内容广泛,但工作环境和内容存在一定的不人性之处,另外,由于明星生活的特殊性,明星助理和明星之间的关系发展成夫妻的概率并不高。

    2024-04-27 阅读 (110)
  • 儿童的范围在几岁(多少岁以下的人算是“儿童”).

    儿童的范围在几岁(多少岁以下的人算是“儿童”)

    在很多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儿童”的定义是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儿童保护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另一方面,也是在更多情况下,child的意思并不是指“儿童”这个年龄阶段,而指“父母子女”的关系,相当于中文的“孩子”。在表示“未成年的人”这种含义时,child和kid同时包含了中文的“儿童”和“少年”这两个范畴。

    2024-04-15 阅读 (102)
  • 170标准体重女生多少斤算正常范围

    由于标准体重计算方式较多,对于身高170cm的女生,标准体重范围在60-62kg。若是不清楚自己的体重是否标准,可以参照下面的几个公式:1、国际常用指标:也适用于亚洲人,女生标准体重=(身高cm-100)x0.9kg-2.5kg,可得170cm的女生的标准体重为60.5kg。介于女生的不同的体质以及年龄,计算结果范围上下浮动5%-10%,都是正常的数值。

    2024-04-27 阅读 (91)
  • 夫妻生活一天几次算正常范围(夫妻性生活).

    夫妻生活一天几次算正常范围(夫妻性生活)

    小张最近一直很苦恼,自从生完孩子之后,夫妻二人性生活的频率是一次比一次少,近几个月他们甚至过上了尼姑和和尚的生活。要不就是她无心无力,要不就是丈夫觉得兴致缺缺,他俩不得不怀疑这样的正常性。成年人(20岁至40岁):在这个年龄段,性行为的频率通常仍然相对较高。许多处于忠诚关系中的夫妻可能每周发生几次或更多次性行为,具体取决于他们的个人喜好、关系动态以及工作和家庭责任等其他因素。

    2024-03-30 阅读 (88)
  • 6岁儿童肾脏大小正常范围(原以为肾功能是正常的)

    有人认为,要想知道自己的肾功能有没有问题,做个肾脏彩超检查吧:若发现肾脏大小正常,认为肾功能就是正常的。这同样也是不对。彩超显示肾脏肿大、变小或正常大小,都不能作为判断肾功能是否正常的依据,仅可以此作为参考。肾衰竭患者彩超显示的肾脏既可以是肿大的(如急性肾损伤),也可以是萎缩的(如慢性肾衰竭),还可以正常大小(如慢性肾功能不全早期)。

    2024-06-30 阅读 (79)
  • 女性性激素六项正常值参考范围(1分钟教你看懂性激素六项报告).

    女性性激素六项正常值参考范围(1分钟教你看懂性激素六项报告)

    手把手教你看懂性激素六项检查单。促黄体激素和促卵泡成熟素的正常范围通常在10以下,而它们的数值基本上都在5-10之间。第五项是雌二醇,一般在80以下,超过80时卵巢功能可能下降。另外,睾酮值一般在0.8以下,如果超过1,可能存在高雄激素问题。第三项是孕酮,一般不会超过1。如果孕酮值超过1或在月经期间超过3或5,可能存在其他疾病。孕酮值升高较早会影响内膜容受性,可能不利于怀孕。

    2024-04-13 阅读 (78)
  • 7岁儿童肾脏大小正常范围(原以为肾功能是正常的)

    有人认为,要想知道自己的肾功能有没有问题,做个肾脏彩超检查吧:若发现肾脏大小正常,认为肾功能就是正常的。这同样也是不对。彩超显示肾脏肿大、变小或正常大小,都不能作为判断肾功能是否正常的依据,仅可以此作为参考。肾衰竭患者彩超显示的肾脏既可以是肿大的(如急性肾损伤),也可以是萎缩的(如慢性肾衰竭),还可以正常大小(如慢性肾功能不全早期)。

    2024-03-18 阅读 (74)
  • 性生活多长时间是正常范围(性生活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性生活多长时间是正常范围(性生活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大多数人选择性生活的时间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致来决定,却不知道性生活也是有最佳时间的,那么性生活的最佳时间究竟是什么时候呢?性生活多长时间才算是正常时间呢?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定义性生活的正常时长,因为这是一个因人而异的情况,每对夫妻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偏好,所以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人。二.性生活多长时间是正常时间

    2024-06-03 阅读 (72)
  • 39周双顶径正常值范围(足月胎儿双顶径是多少).

    39周双顶径正常值范围(足月胎儿双顶径是多少)

    测量时也会出现误差,越到孕晚期测量误差越大,差距一两周都在正常范围。因为测量双顶径是通过扫描确定的,不是直接用尺子测量,所以自然会有误差。胎儿的体位、测量人员的经验也会影响测量结果。足月胎儿双顶径是多少?我家二宝38周的双顶径是9.4厘米,有的足月儿双顶径达到9.6厘米、10厘米、10.1厘米、10.3厘米不等。当然也有偏小的,8.4厘米的也有。

    2024-06-15 阅读 (68)
  • 儿童的年龄段范围(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身高标准是多少).

    儿童的年龄段范围(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身高标准是多少)

    将孩子的身高与同年龄段男孩或女孩的身高百分位数进行比较;想知道孩子身高发育是否正常?还能长高多少?长按识别图片,黄主任免费评估孩子身高是否达标!平均身高范围:2-5岁阶段,男孩的平均身高介于85-105厘米之间。平均身高范围:6-12岁阶段,男孩的平均身高逐渐增长到110-150厘米。体格生长:出生后的0-2岁是婴儿期,女孩的身高增长较快。在这个阶段,女孩的平均身高为50-75厘米。

    2024-05-03 阅读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