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他给女友买了金手表等财物
分手后想要回来
……
海口一对情侣分手后
因财物起纠纷对簿公堂
网络配图
情侣分手后因财物起纠纷对簿公堂
刘帅和王丹都住在海口,1984年出生的刘帅比王丹小4岁,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在交流过程中得知彼此都有过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但都已经离婚。在短暂的交往过程中,双方有意发展成恋爱关系。准备条件成熟时结婚。
为此,刘帅购买了价值843元的金戒指以及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送给王丹。
恋爱期间,不分彼此,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刘帅还分6次向王丹微信转账共计6520元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交往5个月左右后,双方觉得不宜再发展下去,这段感情最终以分手收场。
爱情没了,刘帅意识到在和王丹恋爱过程中,他不但给王丹购买了金戒指和金手表,还分多次给王丹转账现金。
为此,刘帅向王丹追讨在交往过程中所送的财物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丹归还金手表、金戒指以及相应的转账金额。
男方:当初约定不结婚就把所有东西归还
法庭上,刘帅称,他对王丹心生爱意后,于2017年10月5日晚上买好一个金戒指向王丹表白,当时他被王丹拒绝了,但王丹说出了别的要求后才肯答应与他交往。
“王丹说,2018年才可以和我结婚,并在一起生活,但条件是让我花2万元左右买一个金手表给她。”刘帅称,当时他说可以,但条件是要王丹一心一意,认真和他交往,如果买了金手表后,不结婚就把所有东西归还他,王丹当时同意了,但是没签订合同。
刘帅称,当晚两人商量好条件,他便带王丹到海口市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因为当晚买的金手表表链长,需要缩短,第二天才可以取表,所以买表的发票就写了王丹的名字,从而方便第二天领取。
此外,当晚王丹又叫他把金戒指给她戴,所以金戒指也在王丹手上。在此后的交往中,王丹不是以欠姐妹钱为由,就是以孩子生病为由向他借钱,而他也都一一满足了王丹的请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转账了6000多元。
然而,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他约王丹见面,但王丹总有理由不和他见面。
直到2018年2月份,王丹提出分手,这个时候他才知道被骗了。然而,他让王丹归还财物时,王丹却不肯归还。
女方:对方没有赠送金戒指和金手表
对此,王丹辩称,她和刘帅交往5个月左右,因性格不合,不再和刘帅来往。
在交往期间,刘帅没有赠送金戒指和金手表给她,而且她没有要求刘帅购买金手表和金戒指,也没有2018年结婚的婚约。金手表是她自己出资购买,不是刘帅送给她的。
“既然刘帅主张赠送金手表和金戒指给我,那么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从其提交的证据上看来,并不能证实已经送给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接受了刘帅赠与的金手表和金戒指。”
王丹称,刘帅主张返还的6520元,没有事实依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上看来,也不能证实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尤其是从刘帅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520元时的转账说明:“亲爱的我真的很爱你”,以及从微信转账记录1800元时的转账说明:“只有一千八了亲爱的”,而且从所有的微信转账记录上看,并没有附加要求返还,这就足以证明刘帅转账的钱款属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
法院: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物品交付给了女方
曾经的恋人没有走向婚姻殿堂,反而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那这些财物到底该不该还?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均驳回了刘帅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帅、王丹曾存在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刘帅主张其购买了金手表及金戒指送给王丹,王丹应予返还。但刘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上述物品交付给了王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刘帅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刘帅主张其分6次向王丹微信转账6520元,王丹应予返还该借款。但刘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转款时曾作出上述款项系借款的意思表示或其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
而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自愿赠与对方一定的财物,上述款项的给付应认定为恋人间的赠与行为,对于该类数额较小的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故对刘帅此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帅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值班主任: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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