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时在路过法院的时候,肯定会看到法院门口一左一右蹲着两只头上长着独角的麒麟,却不知何物。实际上这种神兽叫做"獬豸",古称"灋fǎ",东汉文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
灋,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意思就是獬豸这个神兽能够公平裁判,明断曲直,古代诉讼的时候,谁要是说谎,它就会用角顶对方。例如传说中尧舜时期的刑官皋陶,他就饲养有一只獬豸用来断案。也正是因此,獬豸在中国文化中就成为了法制公平的代表,清代御史及按察使等法制官员官服补子绣的正是獬豸,而如今他也成为了法院门口的护门神兽。
既然如此那就有人问了,獬豸终归是一个虚拟的神兽,它又如何能够作为以事实依据为主的刑事判决?实际上这就是世界古代文明史上赫赫有名的—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是流行于世界古代文明史,以神明崇拜为载体,通过神迹的显示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一种"司法判决"。例如《墨子·明鬼下》就记载了齐庄君有两位臣子王里国和中里徼,两人争讼三年都无法判决,最后在齐国神社面前用杀羊血盟誓,最终以王里国被羊角折断脚,死在神社前而告终的故事。而在西方,神明裁判更是由基督教牧师所主持,他们在上帝的祷告下将一块通红铁条递给当事人双方,让他们持铁条走完9英尺的距离,三天后谁的手上有溃烂脓血,即判谁有罪,又称"热铁审"。
虽然中西文明皆有神明裁判,但是中国早在西周之后神明裁判就已经进入衰落期,等到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王权、儒、法等逐渐替代神明裁判,世俗裁判进入人类视野;而在西方,则要等到中世纪之后,也就是1215年第4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天主教会严厉禁止教士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法的规定,才正式标志着神明裁判在西方进入衰落。前后千余年时间,为何神明裁判在中西文明中所存在的时间差异会如此巨大,事情难道仅仅是因为世俗王权和神权的博弈么?所以今天,我们就来一探其间的差异,把神明判决从兴起到衰落一并讲讲清楚。
神明裁判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在社会生产力落后时期人类对神明所产生信仰。除去我们前文所说的中西文明之外,古印度中有用火做神判的记载,彝族中有嚼米的神判方式,扶南国(今柬埔寨)还有把人丢进鳄鱼池的鳄鱼神判,他们不约而同把人类无法判断的事情交由给代表着神明的自然之力或者动物去判断,成为人类早期的法律样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西方文明的神明裁判开始往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首先在《周礼·秋官》中,虽然我们还可以看到"其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种非常明显的神明判决记载,但是西周的统治者丰富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认为仅仅靠神明来进行司法判断并不能维持统治,于是产生了"敬天保民"的思想,把"民"开始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也正是因此,西周的法律随后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律法核心宗旨。
这是什么意思呢?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把一切事由都交给"天"来判断,《礼记》中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可见一斑。所以当时的法律形式主要就是"天讨、天罚"等以神权思想为中心的神明裁判,由此势必造成大量冤案错案。而到了西周之后,西周统治者则认为自己是天的代言人,上天将统治世间的责任交由给有德的人,德人教化百姓,并慎重使用刑罚,既"以德配天,明德慎刑"。
周天子诞生
在这种思想之下,中国的神明裁判受到代表神的人判冲击,开始进入衰落时期。等到进入春秋战国之后,虽然还有零星神判的记载,但此时神明裁判在中国(不包括偏远少数民族)已经进入痕迹时期,被人判完全替代。
怎么,神明裁判就这么简单结束了?
怎么可能?当我们再回顾西周时期的法律,也就是神明裁判向世俗裁判转向的关键期,会发现这个转换是建立在由神直接统治百姓到神的代言人,也就是天子统治百姓的思想转变之上的。
圣旨所承,都是天的旨意
在西周之前,中国的司法纠纷主要由神来裁判,这是因为当时统治者坚信人世间的一切都由全能的神所统治。然而西周之后,天子成为了人在神的代言人,同理天子就有了替天做司法裁判的权力,天子再任命司法官员去执行,这就是人判的开始。西南联合大学著名历史学家瞿同祖就认为在中国人祖先的意识形态中,并没有每一条法律皆为神拟定的观念,同时古时候的法律也不以来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的,同时握有司法权的人也并非具有巫术和神权的人。这就导致了社会的法律意识实际上是以统治阶层的改变而改变的。
当西周提出"以德配天"之后,中国礼仪最早的依据《周礼》开始蓬勃发展,统治世间的不再是神,而是被"君权神授"的天子,也就是人。在之后的历史中,神明裁判虽然在中国历史全然不见,但是从秦皇汉武到明清,所有帝王均称呼自己为"天子"。所以我们说神明裁判在中国的没落,倒不如说是因为人代替了神,核心本质实际上并没有改变。
民间故事中故宫有9999间半房子,因为是天住的是一万
要知道从陈胜吴广起义起义到太平天国,所有起义军领袖最初都需要给自己找一个"神"的指令作为夺权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正是神明裁判对中国历史悠久且深远的影响,包括后来的儒家学说以及五德始终,都是建立其上的,这也是为什么神明裁判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迅速被世俗裁判所代替,因为本质并没有发生转变。
既然如此,西方为何要直到十二世纪后神明裁判才逐渐没落呢?
在西方历史上有诸多对世界法学史影响深远的法典,例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再例如欧洲法典起源的《萨克利法典》,但是这两部法典中,有着大量的神明神判,前者有"投河"、后者有"不放手入锅的赎买",乃至《圣经》中亦有用诅咒水检测妻子贞洁的神明裁判,可以说十二世纪前的欧洲法制,就是由血亲复仇法、决斗裁判法、水火裁判法以及宣誓断讼法等神明裁判所组成的法制社会。
权游中红毒蛇和魔山就属于神明裁判
为何欧洲如此流行神明裁判,且数千年不衰。著名历史学家罗伯特·巴特莱特认为"神判作为欧洲王族的基督教王权的附属物合乎情理。对于通过基督教信仰确定和强化王权,又通过王权来反复灌输基督教信仰而引以为豪的国王们而言,神判是一项理想的司法工具。它可以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得到实现,甚至还表现出对那种权力的臣服,就如同对上帝的臣服一样。
我们翻译的通俗一点,或者对比中国,由于欧洲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合二为一,两者息息相关的共生关系,促使了神明裁判作为欧洲长达千年的司法判决依据。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毋庸置疑神明裁判的长久存在和基督教息息相关,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进入十二世纪之后,基督教的神职精英们率先革了"神明"的命。
首先是神明裁判在当时欧洲并不是唯一的,当世俗人判无法解决一些司法问题的时候,才会最终借助神明的力量进行判决,然而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却往往给贵族阶层也造成了巨大麻烦。况且当时不管是世俗精英还是神职精英都意思到宗教神权和世俗人判长久结合下去只会产生两个结果,那就是宗教神权完全覆盖世俗的权力;或者宗教神权沦为世俗的一种司法工具被完全掌控。这两个结果无论往哪个方向,都是世俗和宗教不乐意看到的。
一方面是世俗想摆脱宗教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宗教怕被世俗所影响,以致于在12世纪早期,无数神职精英认为"神明判决和司法决定是落后且迷信的习俗",被认为是阻碍教会自身改革发展的非常不利因素。
也就是说在废除神明裁判上,此时的神职精英和世俗统治者有了不谋而合的共同诉求。公元1215年,在第4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天主教会严厉禁止教士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法的规定。次年,丹麦国王宣布境内禁止神明裁判。随后英格兰、苏格兰和西西里王国等国家宣布废除神明裁判,这场变革最终席卷了整个欧洲,到13世纪初期神明裁判不管是在宗教内部还是世俗王权中已经不复存在。
当我们单一去论述神明裁判这一世界性的古文明行为的时候,你可以很好的理解它的诞生,却无法正确了解它的衰落。但是当我们把中西文明放在一起去对比,你就会发现神明裁判虽然被冠以"神明"二字,但是它的消逝,实际上还是贵族阶层的人在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