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欠债临头各自飞?作为一个成年人,一般不到迫不得已,不会去向别人借钱,因为付出的代价真的大。所谓借钱享受一时爽,还钱火葬场。但是作为律师,笔者在接受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了对外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负担么?
其实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负债的情形很多,如因投资经营而借贷、一方借钱赌博等等,若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利于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利益。近年来离婚诉讼纠纷中,关于夫妻债务的争议越来越多的出现,而如何认定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本文中作者给大家一个详细的介绍。
以案释法:
(一)夫妻账户频繁转款,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孟兵与孙洁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孟孝东与孟兵系亲属关系,2018年10月16日孟兵向孟孝东借款2404000元。
2019年6月孟孝东起诉孟兵、孙洁。原告表示,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孟兵的农业银行账户中转账给被告孙洁合计达55万元,而且有3、4百次是用支付宝购买生活用品、医院消费和餐饮消费,故可以证明被告孟兵所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财产混同,借款发生在孙洁和孟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孙洁辩称借款发生之时已经与孟兵分居,但2017年至2021年期间二人转账往来金额高达上百万元,可见双方经济并未独立而是彼此混同。
2、孙洁称其支付孟兵的160余万元款项均来源于其申请的贷款,孙洁既愿意为孟兵的生意资金周转而申请贷款,应认定其期待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借款发生期间孟兵多次向孙洁转账共计50余万元,孙洁称孟兵向其转账的款项系归还其个人借款而非将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对孙洁的辩称不予采信,认定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已趋于混同。
(二)个人借款超出家庭需要
2019年4月,于海栋以购房为由向于永兰借款30万元。于海栋收到借款后,即将该钱款转入其股票账户。于海栋于2021年6月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因未还款,于永兰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于海栋、汤莉敏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
于海栋系于永兰侄子,于海栋、汤莉敏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6月10日,被告于海栋向被告汤莉敏坦白后,被告汤莉敏才知道被告于海栋有外债100多万元,2021年7月与被告于海栋办理了离婚手续。
关于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于海栋向于永兰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该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于永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于永兰主张系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汤莉敏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对债务用途进行举证,则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点: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两种形式,共同签名和事后追认。
1、共同签名。只要在字据上有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签名,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形式进行确认,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进行确认。
2、事后追认。既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也可以是以具体行为的方式追认。但追认的内容需要明确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承诺共同承担偿债、或确认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第二点: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及共同生活。日常生活需要包括的主要范围在于夫妻双方子女、赡养的老人等进行的“日常必要”消费。 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用途比较广泛,主要是购房、购车、投资等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用途,债务数额一般也比较大。
第三点: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情形涉及到了商事经营,具体认定时较为复杂,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形式展开分析。如果经营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讲,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参与公司经营时所实施的仅是经营管理行为,则属于单纯的职务行为,本质上系代表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与个人无关。
作者总结实践经验,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
1、夫妻双方承认共同经营公司,夫妻二人均为公司大股东,甚至是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夫妻店公司”);
2、夫妻双方均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等能够直接接触公司运营的管理职务,法院倾向于认定存在夫妻共同经营;
3、夫妻一方与公司无关,但间接分享公司的经营收益,甚至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就是公司收益;
4、夫妻双方名下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多次互相转款的情况,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
5、夫妻共同财产对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法院一般认定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
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如果无法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则需要进一步从共同受益角度来判断债务的性质,当举债方的举债行为使其配偶获益时,则配偶应当与举债方共同承担偿债的义务。
夫妻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接获益型,另一种为间接获益型。
1、直接获益型是指所获利益直接来源于该笔债务,如利用借款后转贷他人赚取利息,通常法院会认定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间接获益型。譬如举债后,家庭出现异常大额消费,例如购买房产、购置车辆、子女出国求学等情形,又如非举债方没有稳定收入,举债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系家庭唯一或主要的经济来源,可以推测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借贷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是一切应该是按照你的能力而行
钱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个好东西,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也是个坏东西。说它是个好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它,小到柴米油盐,大到买车买房等等。甚至可以说,没有钱寸步难行,没有钱就不会有好的生活,也无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准,更不能给自己的家人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举债盲目去追求这样的“精致生活”,大量负债只会把自己逼进无边的深渊,也会逼走身边最爱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