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车牌买车,一不小心车就不是自己的了!这风险你了解吗?
由于各大城市的摇号政策,借名买车之乱象愈演愈烈。那么,在借名买车的前提下,若是出现了纠纷,车到底归谁呢?下面我们将以北京为例,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对借名买车进行认定的。
首先,若是出现了纠纷要去法院立案,应当适用什么案由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个案由: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物权确认纠纷;3、物权确认纠纷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4、返还原物纠纷;5、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其次,法院针对借名买车的认定实际上趋于认定借名买车合同无效,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你借名买的车其实是被借名人的,而不是你自己的。
我们可以来看一个现实中的案例:
张峰在北京工作了多年,想买一辆代步车,苦于一直摇不到号,于是就想借用别人的名义买辆车。李东呢,有购车资格,但缺钱,于是就想把自己的购车资格给卖出去。张峰通过一个网站浏览到了李东的出卖信息,二人一合计觉得此事可行,就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约定张峰借用李东的名义买车,车辆登记在李东名下,由张峰所有并使用,张东向李东支付60万元。三年之后,李东反悔了,于是起诉称车辆是自己的,要求张峰返还。
下面我们将以上述案例为例对借名买车的认定展开详细介绍,为大家解答法院如此认定之缘由。
法院为什么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一、法院为什么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规避北京市现行的车辆限制政策,为能驾车上路行驶而借用他人的购车指标购车之行为。而这一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1、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借名买车行为旨在使一方获取另外一方名下的北京市购车指标进行违规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出借、借用身份证明所实施的借名购车行为,违反了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上述规定表明,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否则机动车登记制度将丧失其意义,机动车管理亦将陷入混乱。若是一方借用另外一方身份购买车辆的行为导致“车户分离”,则违反了上述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的作用包括校正作用、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在目前借名购车行为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忽视、回避甚至是推诿此类矛盾的破解,不予以明确的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任由此行为蔓延开来,将会造成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混乱,影响政策法规实施的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亦与北京市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主体目标相违背。
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登记确定
二、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登记确定
法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依照登记确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首先,在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借名买车人应当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返还给被借名人。也就是说,张峰应当将车还给李东。
其次,价款的支付并不必然决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车辆登记而定,因此借名人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被借名人。这句话是说张峰虽然支付了购车款,但这一支付行为并不能决定这辆车归他所有,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车辆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也就是说车辆应当为李东所有,而不是张峰。
再次,个人或者企业想要在北京市取得机动车牌照进而获得其机动车对北京市道路使用的权利,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因此,北京市购车指标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机构对稀缺资源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该指标作为一种资格,一旦用指标购买了车辆,则该指标已经和登记在该指标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非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一方借名买车后,该车辆之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人系被借名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该车上路行驶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违章征信影响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之抵押、担保等纠纷风险均会涉及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承担问题。
北京市有关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已广而告之,社会各界公众均应知晓,而借名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北京市购车资格却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购车,其行为虽可解出行燃眉之急,改善出行状况,但基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故由此出现纠纷时,亦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鉴于车牌与登记在该车牌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故判令涉案车辆所有权关系转移至被借名人所有。法院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张峰和李东对这借名买车均存在过错,法律规定买车需要购车资格,张峰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买车却借用李东的名义买车,就应该知道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应当为自己这一错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院认定张峰应当将车还给李东。
被借名人获得汽车应折价补偿给借名人。
三、被借名人获得汽车应折价补偿给借名人。
法院将汽车判给被借名人,被借名人应该给借名人一定的补偿,补偿按照汽车现价值计算,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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