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少女,如同含苞待放的花骨朵一样,正紧张而兴奋的观察和打量着这个世界。可这个社会有时却并没有好好对待这样的花季少女。
无论男生还是女生,都会期待一段美好的爱情。但未成年的年纪使得他们容易被居心不良之人借由爱情的名义而哄骗,甚至被侵犯。
2013年,广东廉江的一位少女婷婷(化名),便因为网恋而被灌醉在池塘边,且被多人轮流侵犯。涉案男性甚至高达9人,回顾案情后,我们发现这实在是一场既荒谬又令人作呕的骗局陷阱。
谁也不曾想到,当张某带着婷婷在湖边散步醒酒时,他心里头究竟是在谋划些什么。在享受那一刻爱情的甜美滋味,还是计划下一步的不轨?
我们也无法想象,当小婷已经失去意识,而张某不仅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男友的责任,还打电话叫来多个朋友,与小婷在水池边轮流发生关系时,张某的人性究竟被邪恶挤压在了何处。
小婷是个与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在农村的普通女孩。她从小便十分乖巧,十分体谅爷爷奶奶的辛劳,也兼顾学业的同时,也尽量帮着爷爷奶奶们操持农活。
小婷的父母远在外地打工,来期待着带给女儿和家人更加富足的生活,使得女儿有一天能够开开心心的穿上新衣服,搬进大房子。
可以说,虽然父母并不在小婷的身边,但他们的爱却丝毫不少。他们都期待着小婷能够如同朝霞般,慢慢的流露出属于她的美丽颜色。
可美丽的女孩也正是由于缺失了父母的陪伴,一直身处淳朴善良的农村,而忽略的这世上的险恶,也并不知道禽兽究竟会如何选择猎物下手,并以爱为名,来掩饰自己猩红的双眼。
父母为了方便小婷与他们联系,而给她买下的智能手机,成为了单纯的农村女孩误入歧途的深渊入口。
小婷与张某在微信上结识,二人在微信上互相了解时,发现不仅彼此之间年龄相仿,很多的想法也一拍即合。
每天不仅将自己的生活与对方事无巨细的分享,也收获了许多的反馈与关心。二人日渐熟络起来后,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计划着下一步的见面。
也恰在此时,小婷的父母回到了家中。这一刻,小婷觉得自己是最满足的人。许久不见的父母回到了自己身边,又有了全心全意对自己好的男友,实在是太好了。
可小婷的父母却不知道,自己的回归,并没能使得小婷避开接下来的不幸。
缺爱许久的小婷也没能意识到,当一些自己原本拥有不多的东西,突然以一种意外的方式极大极多的出现时,往往代表着事出反常必有妖。
张某借着自己生日聚会的名义,将小婷邀请到了饭店。他热情的向朋友们介绍了小婷,并告诉大家,这是他的女朋友。
小婷娇羞不已,张某的朋友们也对小婷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他们不时的向小婷敬酒,而没怎么喝过酒的小婷半推半就之下连被灌下几瓶,已经开始头脑发晕。
推杯换盏后,张某见小婷已经不太清醒,便提议带小婷去水库边散步,吹吹风,醒醒酒。小婷见自己男友如此体贴,便欣然同意。
二人在夜晚的池塘边漫步,张某也终于忍不住色心,和小婷亲密了一番。而小婷本就不清醒的大脑在肉体的刺激之下更是迷蒙,直到完全失去了意识。
而张某,也彻底撕下了伪装。一通电话,将朋友们都叫了过来,一同促成了文章开头所写的禽兽境地的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六条,以各种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在强奸罪的法条中,也相应的规定了其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包括在公共场所强奸、多人轮奸等等。
在本案中,张某以及同伙的行为,明显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将小婷灌醉后再在水池边共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昏醉强奸。
他们正是利用酒精,使得小婷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而违背了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水池边、多人这些情节,也势必会使得他们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
依据最高法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一些情况下需要在十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间确定强奸罪的量刑起点。
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关键在于女性的性自主权以及身心健康。所以无论是灌醉、暴力、捡尸等等方式,只要让女性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侵犯了身体,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同样的,女性也能够构成强奸罪,甚至能够既遂。比如帮助实行强奸的男子压制对方反抗,共谋之下共同灌醉对方等等。
但强奸罪的单独实行犯只能由男性构成,这是由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和心理健康而决定的。毕竟同性别之下,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强奸认定标准。
不得不提的是,我们也需要摒除强奸罪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观点。女性当然如同男性一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并且选择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强奸罪之所以成立,便是因为某些男性借由自己生理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强势地位来强行要求女性进行非自愿的行为。
所以不能够因为女性在某阶段的不拒绝,而将其认定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实在令人寒心。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