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强奸案件一般都属于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犯罪。但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许多网友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不过,对于女性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需要具体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在有的情况下,女性也能够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在我国,强奸罪属于重罪,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下药、迷醉等其他方法使得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14周岁的男性。对于大家日常所理解的“强奸“行为,只有实行该行为的男性才能构成本罪,而女性则不构成本罪。
例如,某男子对一陌生女子心生歹意,使用暴力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男子当然直接构成强奸罪,其属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如果是某女子对另一女子实施强奸,则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
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吗?
对于女性是否能够成立强奸罪,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女性有没有可能成为直接的实行犯呢?其二,女性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能够成为强奸的间接正犯或者共犯呢?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根据跟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因为强奸行为的认定必须要具有“生殖器插入“的行为,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存在”性交“。
而女性由于生理构造的不同,不具备实施同女性进行性交的生理基础,故此女性不能成为直接实行犯。即使女性利用工具对另一女性实施性侵犯,也只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的范畴,应当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而不能构成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对这种情况有明文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相关法条。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比如女性利用男性对另一女性实施强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虽然不是强奸行为的直接实行者,但其利用男性进行强奸的行为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按照强奸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例如,女子将无知少女迷晕后供别的男子进行强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有可能构成主犯。
强奸罪的法定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实施强奸行为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还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致人重伤或强奸致人死亡,应当升格法定刑,在量刑时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妇女进行2人以上轮奸的,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当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起判,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例分析:女子强奸案
郭某(男)是某大学的体育生,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女子李某,李某声称自己是约炮中介,可以帮郭某约到漂亮女大学生,并能满足郭某的性虐癖好。郭某随即支付600元保证金,让李某准备好自己选中的女生。
周日,李某将另一女大学生骗至酒店,通过下药的方式让该女子处于昏迷状态,并且还给女子注射了使其无法反抗和精神混乱的迷醉类药物。
郭某如约到达酒店房间后,随即解开衣物准备对女子进行奸淫,但女子在过程中尚存一丝神志不断的推拒郭某的侵犯,郭某随即使用绳子将女子捆绑,并且郭某具有性虐倾向,在强奸过程中对该女子进行了暴力殴打。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郭某便离开了酒店。
而受害人因其暴力殴打发生急性内出血,由于长时间得不到救助,在酒店内死亡。酒店工作人员后清理房间开门发现该情况后,随即报警。通过女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和酒店开房记录、相关的生理检材证据,警方很快将二人拘捕。
最后,李某被认定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刑)。郭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并且在强奸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殴打,致使被害人重伤得不到救助死亡,应当对死亡结果负直接责任,并且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在本案中,李某迷晕受害人,并将受害人提供给郭某实行强奸,属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并且李某对受害人使用了迷醉类药物,使其在强奸过程中不能反抗且不知反抗。
并且在明知郭某存在性虐癖好的同时,仍然任由郭某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最终致使受害人重伤且得不到救助死亡,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属于升格法定刑中的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死刑(缓刑)。
郭某明知对方不愿意进行性交,且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仍然对受害人进行强奸,并为满足自己的性虐癖好对受害人进行暴力殴打,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其对死亡结果应当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
结论
女性强奸女性不能成立强奸罪,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强奸罪的共犯,而男性单独也可以成立强奸罪。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重要的道理!在生活中一定要恪守原则和法律,约束追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否则终将付出严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