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侄子可以继承其遗产吗?
案例:
田父、田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田a、田b、田c、田d,其中田a、田b二人一生均未结婚生子,田c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田e、田f、田g。
田父、田母分别于1965年、1978年去世,田b、田c也分别于1988年、2003年去世。2016年,田a(本案的被继承人)也离开了人间,留下存款2万元及民房一处,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
田a父母在田a之前去世,田a没有子女和配偶,也就是说田a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田a的兄弟姐妹,也就是田b,田c,田d,田b在田a之前去世(没有子女和配偶),故不能继承;田c在田a之前去世(有子女),故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所以田a的法定继承人为田d(1/2份额)和田c的子女田e(1/6份额),田f(1/6份额),田g(1/6份额)。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