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一线牵,珍惜这段缘。”随着网络的发展普及,这些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网络上交友、谈恋爱。
然而,交友需谨慎,网恋有风险。打着网恋的幌子骗财骗色的不在少数,江苏的刘女士(化名)就遭遇了类似的事情。
家住淮安的刘女士闲来无事喜欢上网打发时间,2017年某天,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叫“石墨生花”的网友。
两人兴趣相投,聊得很是开心。因为对方说话风趣幽默,刘女士对这个网友很有好感。
在网络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才知道对方姓胡,自己创业,现在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对方不但事业有成,还很有礼貌,和她聊天都是很注重分寸。
这让刘女士对这位优秀男性充满了好感,所以对方提议线下见面时,她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两人见面后聊得很愉快,并且一起约会逛街。刘女士正感觉有些渴时,胡先生非常“体贴”地拿出一瓶饮料递给她。
被胡先生三言两语哄得开心的刘女士根本没有思考就接下了饮料,然而刚喝几口她就觉得很困,再次醒来竟然已经是第二天!
刘女士这才发现不对劲,自己从来没有裸睡的习惯,怎么一觉醒来内裤都不见了!感觉大事不妙的刘女士马上报警,警察赶到后,带着她做了身体检查。
发现她的身体里确实有药物残留,并且有被侵犯的痕迹。
证实刘女士被迷奸了,警察马上立案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捉拿归案。在调查中,警方还发现胡某居然将侵犯刘女士的过程拍了下来。
不仅如此,在搜查胡某家里时,警察发现他的电脑里居然储存了400多个类似视频,遭到他侵犯的受害者多达百人。
并且他的家里还有大量的迷药,也就是胡某说的“听话水”。
这些受害者因为被拍了视频不敢报警,如果不是刘女士果断报了警,这个胆大妄为的罪犯还会侵害更多女性。
胡某就是认准了这些受害者不敢报警才敢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然而犯罪就要付出代价!最后,胡某因为强奸罪被判刑8年。
胡某迷奸一百多名女性,并且要挟她们不许报警,遇到这种事情,受害者应该如何自救?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件事?
首先,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
胡某使用迷药,使受害人陷入昏迷不能反抗,之后对其实施性侵,并且拍下视频,事后还用视频威胁被害人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他用这种手段侵害百余名女性,构成强奸罪。
其次,对于强奸罪如何认定?
第一,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虽然在《刑法》妇女指的是年满14周岁的女性,但是为了保护幼年女性的性权利,强奸罪中“妇女”可以包括14岁以下的女性。
但是,男子被强迫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罪,只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第二,该罪的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
也就是说,此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决定权。并且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才构成此罪。
如果甲男对乙女说如果不和他发生关系,他就从楼上跳下去,乙女不想背负人命,虽然不愿意最终还是和甲男发生了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甲男构成强奸罪。
除了常见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妇女与之发生关系的强奸意外,还有强奸犯使用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
就比如本案中胡某用迷药将被害人迷晕与其发生关系,还有些罪犯用酒将妇女灌醉或者趁妇女睡着进行强奸。
但是,如果甲男明知乙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就是强奸罪。因为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识和判断能力。
然后,胡某用拍下的性侵视频威胁被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就要报警,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刑7年。
假如胡某不但利用这些视频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还利用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如果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和不熟悉的人单独相处,不要喝他们给的食物饮料。
如果真的不幸被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