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46岁浙江温州女企业家郑某因债务问题疑被同居男友杨某“拳击”身亡案二审宣判,温州中院认定上诉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杨某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命案现场
哥哥接到电话赶到家中妹妹已身亡
10月1日,郑某的家属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温州中院已经作出二审裁定,他们将和代理律师商议后看是否继续申诉。
郑某的大哥郑宗奎介绍,妹妹郑某与杨某同居近10年,共同生育一名女孩,两人与人合伙投资失败产生经济矛盾。
46岁的郑某和杨某同居近10年,后因债务经济纠纷时常发生争吵
2019年3月20日晚,分居多日的妹妹领着6岁女儿返回家中洗澡,和杨某发生争吵,杨某拳击妹妹头部,将其打晕在地,当时并未及时拨打120紧急施救,等他接到杨某电话赶到时,妹妹实际上已经身亡。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2019年3月21日凌晨,在医院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杨某被警方抓获。
2020年1月,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0年。郑某家属认为案发时杨某故意拖延抢救,应属故意杀人,遂委托律师上诉至温州中院。8月6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
死者家属
建议测谎 他多次供述前后出入很大
郑宗奎回忆说:“我进门时看到我妹妹躺在沙发上,看起来面无血色。我当时还问杨某‘为什么不打120急救电话?’”郑宗奎催促杨某打120,“我平时很少和杨某交往,不过这次事发后,他打电话给我就直接说两个人吵架,我妹妹气晕了,他没说他打人的事情。”
郑宗奎认为,在他赶到之前,杨某应该把血迹擦掉了,“他们6岁的女儿都说看到妈妈流血了,为什么他会没有看到?”此前一审中,杨某多次供述前后出入很大。“一审时,他开始说自己没用毛巾擦过我妹妹,后来又说喂水喝时擦了。”
郑某的家人认为,案发现场已被杨某处理过
8月3日,温州中院的庭前会议上,郑宗奎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测谎。
目击证人
6岁女儿案发当晚听到妈妈喊救命
郑宗奎表示:“妹妹和杨某共同生育的6岁女儿在案发当晚曾听到夫妻俩争吵,她听到妈妈喊救命。后来,有媒体记者上门去杨某母亲家采访时,6岁女儿当时也说‘我正在洗澡,听见一声救命……’,但她奶奶拼命阻止让孩子不要说了。并把孩子叫进里屋,明显是刻意回避媒体。”
郑某等多位家属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杨某拳击将郑某打昏倒地之后,故意延误拨打120,最终导致郑某死亡,“他的行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郑宗奎认为,妹妹和杨某之间存在数百万的隐形债务,杨某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方面明显存在故意拖延、延误抢救的事实,应依法按故意杀人严惩。
郑宗奎认为,妹妹和杨某之间存在数百万隐形债务,杨某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法院审理
2.9cm头部裂创 明显具有伤害故意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与被害人因企业经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期间,杨某明知被害人有高血压仍用拳头猛击被害人头部,杨某的一系列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而死亡,杨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杨某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及结果均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在激烈争吵过程中,杨某挥拳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倒地并造成长达2.9cm头部裂创,足见拳击力度之大,与为摆脱对方纠缠而有节制地挥手或击打行为不同,明显具有伤害故意,杨某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原判对杨某在起点刑判处,量刑适当。杨某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求二审改判的理由,均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变动清理现场 是否隐匿相关物证?
“我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供述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并未如实进行陈述。假如其持钝器击打郑某头部,在郑某昏迷后不实施救助,那么其主观上就有杀人的故意,该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者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该案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而杨某的供述属于唯一能证实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在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对犯罪行为过程供述不一致,其对实际案发过程或未如实供述。此外,现场勘验笔录并未发现钝性物品,由于案发现场为变动现场,杨某极有可能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对相关物证进行了隐匿。
周兆成认为,案发时,被害人6岁的女儿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为了查明案情,曾建议二审法院要求被害人6岁女儿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