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女子邓女士,32岁,已婚。与男子胡某结婚近十年,夫妻感情还算和睦,但却有一件事情,两人每次提起都会争吵不休。
邓女士没和胡某在一起时,就一直有一个玩得来的男性朋友,用现在一个很流行的词汇形容,就是所谓的“男闺蜜”。
邓女士与这位男闺蜜结婚前就经常聚在一起玩乐,结婚后仍然一有时间就聚到一块。虽然两人之间仅是行为上有些亲密,实际上并未越线,但是有哪个男人看到自己老婆经常和一个异性出去玩乐心里会舒服的?
因此邓女士每次和那位男闺蜜聚在一起的时候,胡某都会跟邓女士唠叨半天,可邓女士却从未把胡某的嘱咐放在心上,依旧我行我素。
案发当天夜里,邓女士再一次与胡某因为她的男闺蜜而发生争吵,最后邓女士为了让胡某服软,故意生气夺门而出,独自一人去了某家酒店内过夜。
许是那天晚上与胡某争吵的太过激烈,邓女士心中怒气未消,一直到深夜十一点多都睡不着觉。
随后邓女士看到酒店房间内有一些酒店提供的酒水,想着闲着也是闲着,就打电话给自己男闺蜜,把对方约到酒店内一起小酌了起来。
两人一直喝到凌晨两点多钟,双方都喝到差不多了,邓女士的男闺蜜为了避免引起胡某误会,很识趣的与邓女士打了声招呼就离开了。
邓女士则是当时喝的有些上头,简单与男闺蜜客套了几句就躺在床上开始休息了,全然没有注意到,男闺蜜走时未锁紧房门。
当日凌晨三点钟,住在邓女士对门包厢的王某半夜起身去厕所,回来时发现邓女士的房间大门敞开,屋内邓女士正独自躺在床上休息。
王某观察了下四周,发现屋内只有邓女士一人,随即王某心中起了歹意,对邓女士实施了犯罪行为。
中途,与王某同住一屋的好友刘某见王某上厕所一直没回来,担心王某第一次在这边住找不到回包厢的路,起身出门查看情况。
刘某刚一出门就看到了完事后的王某从邓女士的房间走了出来,还没等刘某开口询问王某怎么回事,王某就兴奋的与刘某分享起了刚才发生的事情。
刘某听后连忙询问王某邓女士是否苏醒,得到王某回复邓女士仍未苏醒后,刘某便效仿王某,对邓女士实施了犯罪行为。
完事后,两人担心事情败露,连夜从酒店跑路。
第二天一早,邓女士苏醒后第一时间就察觉到了身体的异样,当邓女士注意到自己所在房间的大门并未锁紧后,立马就猜测到自己可能被人侵犯了。
这时候的邓女士头脑非常清醒,知道遇到这种事情报警是最理智的选择,但后来邓女士又担心报警以后事情闹大了,传出去影响不好,嫌丢人。
于是邓女士便打消了报警的念头,接着便若无其事的简单收拾了下自己就回家了。可是遇到这种事情,对邓女士造成的影响还是挺大的,回家后的邓女士虽然已经格外小心在隐瞒这件事情了,但还是被胡某察觉出了端倪。
之后邓女士在胡某的深究之下,将自己怀疑被人侵犯的事情告知了胡某,胡某听后立即报警。
随后警方根据酒店的监控录像,将前一天晚上住在邓女士房间对门的王某与刘某定义为嫌疑人,紧接着便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许是王某与刘某二人做贼心虚,警方还没开口询问什么,两人就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都交代了个一清二楚。
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法院对这起案件多次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二人违背邓女士意志,趁邓女士醉酒不知反抗之机,与邓女士发生行为,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而且是轮奸,并都是主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案发后,王某和刘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王某在之前就坐过牢,这次是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