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凌晨零时许,陈某刚男,贵州籍男子,1997年出生,由于女朋友闺蜜失恋,就与女朋友崔某及其闺蜜张某一起在夜市街上吃宵夜喝酒,喝至凌晨四时许,三人一起到一快捷酒店开一双人间休息。
进入客房,陈某刚与张某继续喝了一会儿啤酒后,张某一人睡在一张床上,陈某刚与女友崔某睡一张床上,期间陈某欲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其女友不同意并发生争吵,陈某让女朋友去与闺蜜同睡,女友不去便自己起床跑到女友闺蜜张某的床上睡觉。
陈某刚女友崔某便生气地离开了房间,陈某刚看见女友离开房间后,便趁张某醉酒后熟睡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亲嘴过程中,张某醒来后将陈某推开,陈某再次上前抱住张某,问其是否愿意与之发生关系,张某回答不愿意后,陈某便停止奸淫行为。当日,张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3月23日,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法院认为:陈某刚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刚具有犯罪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刚实施犯罪后,主动放弃奸淫行为,系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取得被告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没有造成后果,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刚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236条第一款、第24条第61条、第6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