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李某在某银行自动存取厅将10000元存入银行卡,结果因6张百元钞票无法识别,不得不去大厅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值得一提的是,已被机器识别的9400元李某未按确认键,但钱与银行卡仍留在机器中。
李某离去后王某到该自动存款机上取钱,发现了遗留的9400元,他看到周围没有人将该钱款拿走。不久后,李某发现忘记按确认键便返回取款机处,但钱款已被人拿走。
随即李某去银行找相关责任人,双方选择了报警处理,经侦查发现王某将该钱款拿走。警方立案,三天后将王某逮捕,并以盗窃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和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许多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实这样的认为是错误的,王某利用他人未完成存款选项之时将钱款取出不属于侵占行为。
什么是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是遗忘物等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的案件中,王某占有的财产不属于替他人保管的东西,乍一看很像是遗忘的东西但本质却又不是,并不能将该钱的性质简单与遗忘物等同。
什么是遗忘物品?刑法中认为是财物所有人将财物放置特定场所,偶然遗落、丧失占有之物。从这个概念中便可以看出来,遗忘物需要满足三个特点,有意放置、偶然遗落、丧失占有。
李某在存取款机机上存钱时,欠款的确是被他遗忘的,但却不是偶然遗落,也没有丧失占有权,即使钱财被王某拿走了,但真正的归属权依然是他的。
李某的钱本身是要被存入存款机中的,也就不存在偶然遗落的问题,存钱是李某此行的目的,失去对钱财的控制仅仅是客观的行为而不是主观上的意识,基于此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遗忘物。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虽然将钱财遗忘在了存款机中,但是他并没有离开银行的范围,而是从自动存款机处去了营业厅,从场所上来看依然对自己的卡和钱有支配的能力。
综合来说,李某的钱不属于刑法中对遗忘物的定义,既然如此王某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的侵占一说,也就更不可能以侵占罪将其定罪与量刑处罚。
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而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是利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有一个非常奠定的特征,那就是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但王某却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李某存钱时将9600元和银行卡留在了存款机中,但王某仅仅只拿走了李某的9600元钱,却没有拿走他的卡更没有盗用。与此同时,李某的存款实际上并没有成功,也就是说还没有存入其银行卡中。
王某对李某钱财的占有行为,仅仅是对银行存款机的操作而已,简单来说并不是从李某银行卡里取的钱,而是从银行存款机中拿出来的钱。
可以说李某的占有行为没有任何侵犯李某银行卡权益的行为,他按下取消键也单纯是对存款及其的操作而已,或许会有人说这也是对银行卡存款流程进行操作了。
但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不进行取消键操作,几十秒后也会因为李某没有按下确认键,存款行为自动结束,李某依然可以从存款机中拿走李某的钱。
由此观之,王某拿走的钱并不是别人银行卡里的钱,所以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多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更像是一种三角诈骗行为,即行为人、受骗者与受害人承担不同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诈骗,银行因受欺骗而做出错误的行为,受害者承担错误行为的损失,但上述的李某、银行与王某并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
王某某的行为是盗窃罪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提到案件中的钱款与信用卡不属于遗忘物,所有权依然属于李某所有,虽然因为李某的疏忽导致这种所有权出现了问题,但本质9600元依然归属于李某。
李某在操作atm机时,正常情况下应是将现金放入卡槽当中之后按下确认按键,等到钱款显示存款完成即可进行退卡操作,多次存款重复以上行为即可,最后钱便会被存入卡内。
不过,因为李某的疏忽大意没有按下确认键,导致9600元并没有实际存入银行卡中。王某来存取款机处发现了这9600元,仅仅只是对存款机操作了一下,便将9600元拿走了。
由此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其一9600元的实际归属权并不属于银行而属于李某所有,其二王某将归属于李某的钱非法占有,其三数额为9600元已经达到了立案的级别。
综合来看,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以这个罪名量刑。刑法规定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王某的行为为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依照法律定罪当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过,王某毕竟不是惯犯,且李某自己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对于此事法院应该会从轻处罚。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