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白谈法
灰白谈法
前言
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罪犯权益、发展监禁行刑并满足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监管安全和稳定的重要途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于 2022 年施行,但针对监狱机关的法律援助法条尚不够全面。在了解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监狱中的现状后,本文分析了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当下监狱女犯法律援助的现状
部分监狱及干警仍然坚持刑罚执行的刚性层面,认为惩罚罪犯是监狱的“天然属性”,管理过程注重行为规范,忽视罪犯的维权意识并认为法律援助会干扰安置改造。他们认为罪犯因违法入监,应接受法律的惩罚而非援助,因此对法律援助持保留态度,在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教以外不宣传不提倡。这些干警仅在罪犯提出援助要求时进行核查询问,处于表面层面,对其效果并不持久有效。
尽管新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已经生效,但却未对女性罪犯的法律援助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监狱法律援助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指导具体操作,导致条文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实操依据。
监狱法律援助对象与外界沟通受限,只能通过信件和少量亲情电话获取有效救济。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具体的规定,限制了援助形式的多样性和受援助范围的扩大。
女性罪犯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婚姻家庭方面,监区领导为维护罪犯权益向当地法院、检察院提出配合申请,但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得相关工作展开困难,证据收集无力,罪犯在离婚案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不利于其改造。
当前监狱机关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尤其是用于罪犯法律援助的资金更加紧缺。
在现实监狱管理中,法律援助往往局限于花费较少、对法律知识要求较低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针对服刑人员最多的涉案申诉法律援助,需要支出大量的费用,包括异地调查取证、查阅卷宗等,所需时间和物质成本也非常高,监狱机关目前缺乏专项的法律援助经费,因此,此类法律援助难以有效实施。
在现实监狱工作中,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刑罚科、法制科、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志愿者开展,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站。
在封闭执勤环境下,监狱法制科与外界联合开展工作的可能性很小,不能协助援助中心在监区内展开活动。本质问题是监狱自身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运行机制。
另一个问题是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监狱民警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意味着能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很有限。监狱民警工作强度很大,超负荷的工作使他们身心俱疲,无暇顾及法律援助工作。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罪犯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维权权利,法律知识有所增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这导致了供需矛盾的加剧,影响了监管改造的平稳状态,罪犯不能安心认罪悔罪,不利于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并长期与社会隔绝,因此与社会和家庭的联系受到严重限制。当罪犯的合法权益,例如婚姻家庭、财产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缺乏维权的途径。由于监管改造的属性,服刑人员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
这种“弱势”包括经济、文化、职能和处境等方面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从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看,服刑人员应该被纳入特殊弱势群体的范畴。为了维护这些处于贫弱地位的罪犯的合法权益,女性罪犯应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监狱不应该只有惩罚功能,而应该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同时,保障他们享有未被法律剥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消除罪犯寻求法律救济时的障碍,使得法律程序上的救济能够转化为实际的权利。
为了保障罪犯的权益,可以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安排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到监狱进行一对一咨询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诉讼代理。这是监狱依法治监的一个重要方式。
有些罪犯在入狱后,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者量刑偏重,或者误以为司法人员实行不公正的判决等问题,并把这种负面情绪发泄到监狱中,拒绝服从监规监纪,抗拒改造,严重威胁着监狱的安全。
比如安徽省某女子监狱的罪犯刘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她不了解法律,性格偏执,认为自己只是淫秽场所的会计员,对卖淫没有任何帮助,这五年的刑期过于严重,并应该从轻判决。但她入狱后改造表现极差,经常向监管人员提出无理的要求,例如更换工种和监舍等。
监管机构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为类似刘某的服刑人员开展了“一对一”法律援助活动。他们聘请社会律师、法律专家,向服刑人员讲解法律,帮助他们消除对法律的疑惑,改变他们的错误看法,走出误区。
通过这种法律援助,监狱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让他们直观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大多数罪犯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教育和感化。
这有助于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提高罪犯的法律素质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服刑前,部分罪犯就会背负民事纠纷,如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而入监后,他们也会收到法院的民事传票,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房屋产权等事项。由于罪犯的特殊人身状态和生活环境,限制了他们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部分权利形态存在缺失。
这对罪犯在监狱改造中带来了极大的思想负担,特别是女性犯罪群体。思想压力大后,她们会出现生理上的不同程度的脱发、月经不调等情况,心理上则会焦虑、偏激,甚至出现大哭大闹等反应,还可能引发精神疾病,从而给监狱管理安全带来极大不稳定性。调查显示,近25%的女犯表示其及家人的民事纠纷对她们在狱内的改造有很大影响。
例如,在女子监狱服刑的罪犯孙某,因为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离婚后,她抚育一个儿子。入狱三个月后,她收到前夫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文书,导致情绪崩溃。孙某表示孩子从出生一直都是由自己抚养,前夫没有合适的工作和抚养孩子的耐心。尽管她有大学学历,却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触犯了法律,一心想早日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她的父母有工作,可以帮助她抚养孩子,所以她不能把孩子交给不负责任的前夫。孙某整日哭泣,丧失了继续改造的信心。
监狱领导了解到情况后,安排富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民警了解她的个案,帮助她收集有利证据,也请援助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进行民事诉讼,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孙某卸掉了思想包袱,走向了正确定改的道路。切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可以促使他们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对于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的对策
例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外出培训等方式,加强专业素养的提高,积极应对监狱法律援助制度,让民警更好地认识到,罪犯申请法律援助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障罪犯权益必然要求。最后,对罪犯进行更多元化的法律宣传,如播放法律援助微电影,利用晚间讲评时间专题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制作法律援助板报,让监狱中的罪犯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应用于实际生活。
提出建立监狱公职律师队伍的建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利用公职律师在国家单位中展开法律援助的成功模式。在西方国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会成为公职律师,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其薪水由国家财政保障。我国监狱机关内部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具备可行性。
公职律师可常年驻守在监区基层一线,了解罪犯的行为习惯、心理状况和监狱运转机制,有丰富的管教经验,并熟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法规,可便利、快速、全面地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工作效率。
监狱公职律师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无需考虑生存压力,可以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援助活动的经费和人员补贴可以一起结算、报销,简化流程,提高活动进程。
监狱在职民警每年都会接受单位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法律援助也会作为考核内容之一。认真表现的人会受到肯定,工作不到位的人则会受到提醒和批评,从而能够立即进行整改。
结论
女性罪犯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司法工程的一部分。这个制度应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框架,并结合监狱自身的特点,完善女性罪犯的法律援助。
从保护罪犯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认促进了监狱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然而,该法条太笼统,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例如女性罪犯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有女性司法工作者在场;法律援助进行询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对于涉及女性隐私问题,应制定保密制度。
监狱应该努力构筑法律援助业务常态运行机制,调研罪犯的法律问题和诉求,分析归纳总结后,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不定期组织专业律师进行援助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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