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倒车失误撞伤丈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车辆投保人(登记车主)被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在车外撞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据媒体报道,2020年11月,妻子张某驾驶登记在丈夫陶某名下的汽车,不小心撞到了在路边指挥倒车的丈夫陶某,造成陶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陶某无责。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
面对陶某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认为,陶某属于案涉车辆的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陶某4万余元。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二什么是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第三什么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者是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四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其实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
·第五什么是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事实上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投保人(陶某)所允许的驾驶人(张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患,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额范围内予以赔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
在驾驶机动车时,致使投保人(陶某)遭受损害,当事人(陶某)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也就是说投保人(陶某)不能同时在车内。法院也是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对陶某进行赔付,并且对于该情形下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赔偿。
也参照了交强险的这一规定进行的处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陶某完全脱离了对于车辆的控制,与普通的第三人是一样的。车辆当时实际驾驶人是张某。所以本案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也是张某,不适用涉案商业险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事由,并且本案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夫妻二人有骗保的情形。因此法院也作出了以上判决,维护了被侵权人陶某的合法权益。